“以次充好”,江淮被罚1.7亿元

7月6日晚,江淮汽车发布公告,公告中表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共计1.7亿元,并责令停产整治。

江淮汽车因“排放造假”面临1.7亿元巨额处罚,持续低迷的江淮汽车雪上加霜。

7月6日晚,江淮汽车发布公告,公告中表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共计1.7亿元,并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4月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江淮汽车生产销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车型进行了新车环保一致性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车辆识别代码分别为LJ11KBBD0H8029128、LJ11KBBD6H8029103、LJ11KBBD0H8029159的三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系统技术要求》标准要求,属于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2019年3月25日,北京环境局向江淮汽车告知了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表示要求江淮汽车听证的权利。随后,江淮汽车将原定于4月19日举办的听证会申请延期到了5月16日。

5月16日听证会后,江淮汽车再次发布公告称,我司针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和动机,不符合相应的行政处罚条件,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听证会上作了详细的听证陈述和申辩。

后经复核,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第一,OBD系统检验是排放检验内容之一,需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相关标准要求,经检测,该车型OBD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第二,江淮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参数|图片)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行为;第三,抽样地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四,检测过程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等相关标准要求。综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江淮汽车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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